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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等 段) 產 業 股 負 責 轄 區 不 動 產 管
理、出租活化、處分等業務。

第三階段:運用促參法活化資產

     1990 年通過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
法),是使臺鐵資產活化可以邁開大步向前走的關鍵,讓臺鐵的資產
活化策略,有了解套與主動發展的方向。

      資產開發是一個漫長且需要耐心的任務與過程,因為鐵路用地
必須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地目後才可以招商,而最困難的就是與地方
政府協商變更的過程,必須透過不斷回饋、協調才有機會達成,每
個案子都是不同的挑戰。當時,臺鐵處理每個案件時,都會找顧問
公司諮詢,也聘請總顧問進行完整檢討與審視,透過經驗不斷累
積,慢慢學習專業知識。

     事實上,臺鐵土地使用決定權長期以來受《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相關空間只能進行出租,收益太少,進駐廠商更是參差不
齊。譬如,過去法令限制,公共設施只能以價格標處理,且一般租
賃年限最長只能 5 年,降低廠商投標意願。因為車站大型商場出租
從招租、簽約、整修、招商、營利到有盈餘回收,整個過程往往不
只 5 年,廠商在還沒有獲得利潤之時,就被迫退租,自然是不划算
的生意,無法吸引優秀廠商合作。

      由 此 可 見, 法 源 是 影 響 臺 鐵 發 展 的 緊 箍 咒, 不 僅《國 有 財 產
法》,《都市計畫法》也是。

      過去,鐵路車站站體歸類在交通用地,若有店面販售,必須由
地方政府同意變更為商業用地,因此車站候車區無法開設便利商
店。正所謂山不轉路轉,臺鐵找到《鐵路法》裡的條例,是車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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