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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區超額比序條件對照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қᗴҏ 9ʱ ●第1~4志願9ʱ●第5~8志願7ʱ 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
●第9~12志願5ʱ●第13~16志願3ʱ 書,選填志願。
●第17志願後ʔࠇʱ

ҧпࢮැ 2ʱ 符合經濟弱勢2ʱ 領有政府開列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證明者。


2ʱ ●偏遠小校9班以下2ʱ ① 偏遠學校依教育行政主 管機關核定(不含特
●13班以下1ʱ 教班資源班)。
② 國中班級數依畢業時學年度所核實之員額班級
數。

ఱڐɝኪ 4ʱ ●符合4ʱ●不符0ʱ 雲林區、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


ۜᅃ؂ਕ 10ʱ ❶ᆤᎸߏ፽j ①功過相抵後之獎懲紀錄。
●大功每支3ʱ●小功每支1ʱ ② 競賽成績與獎勵,同一項目不重複採計加分。
●嘉獎每支0.3ʱ
10ʱ ❷̈ॹࢩj
●無曠課者5ʱ●曠課1~5節者3ʱ
●曠課6~10節者1ʱ●不符合0ʱ
❸ೌাཀߏ፽j
●無警告以上紀錄者(含銷過後)5ʱ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1ʱ

εʩኪ୦ 9ʱ ❶ѩፅኪ୦j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成
ڌତ ●每領域符合者各3ʱ●不符合0ʱ 績達及格者。

7ʱ ❷ᘩᒄϓᐶj ①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者。
●國際第1至4名Ŕʱ ② 同類競賽擇優採計,且限國中階段取得者。
● 全國第1名7ʱ/全國第2名6ʱ/ ③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
全國第3名5ʱ/全國第4名至入選者4ʱ ④ 3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人(含)以上視為團
● 全縣第1名3ʱ/全縣第2名2ʱ/ 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20人(含)
全縣第3名1ʱ 以上之團體則依個人賽積分之1/4計算。
⑤不含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⑥ 競賽成績採計時,學校需註明未納入學校獎
勵,且同一項目不重複採計加分。
7ʱ ❸᜗ቇঐj ① 體適能檢測單項係指:柔軟度、肌力、肌耐
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得2ʱ,最高得4ʱ 力、心肺適能等
② 體適能檢測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3分/銀質
者加2分/銅質者加1分

઺ԃึϽ 30ʱ ●精熟每科6ʱ●基礎每科4ʱ 包含國、英、數、社、自等5科。
●待加強每科2ʱ

ᐼጐʱ 90ʱ 資料來源:雲林縣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Ⴍ׼j
一、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應依據本表上列項目全數採計積分。
二 、 當總分相同時,請各校依據上列比序項目次序,依序逐項排序;如仍相同分數,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之比序(A++、A+、A、B++、B+、B、C),三
等級加標示比序後,仍有超額問題時,由本區103學年度該招生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額錄取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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