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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試比序









高雄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қᗴҏ 30ʱ 第1志願序30ʱ/第2志願序28ʱ ① 志願學校若為高職學校時,就可同一志願學
第3志願序26ʱ/第4志願序24ʱ 校選填校內不同科別。
第5志願序22ʱ/第6志願序20ʱ ② 選填高職學校時,同一校內不同科別仍以相
第7志願序18ʱ 同級分計算。

εʩ೯࢝ 40ʱ ❶ᘩᒄڌତj ① 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局、處)主辦。
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 ② 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局、
三名者9ʱ/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 處)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 ③ 同一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採計
6ʱ/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 一次之計分。
第八名者3ʱ,ɪࠢ20ʱ
❷฀௅΂ಂj ①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現績優提
任滿1學期計2ʱ,ɪࠢ10ʱ 出證明者。
②本項採計擔任幹部次數。
③ 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
部,得以分別採計。
④ 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
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
學生代表。
⑤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⑥ 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
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
分,不重複給分。

❸ᆤᎸߏ፽j ①功過相抵後計算。
●大功5ʱ●小功2ʱ●嘉獎0.3ʱ, ② 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紀錄及其他
ɪࠢ10ʱ 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
分,不重複給分。

❹ѩፅኪ୦j 本項以健體、藝文或綜合三領域之五學期平均
●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體、藝文或 成績達60分以上者換算。
綜合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
上者
● 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以上者,計3ʱ
● 符合基本條件2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以上者,計6ʱ
● 符合基本條件3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以上者,計10ʱ,ɪࠢ
10ʱ

❺᜗ቇঐj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單項中等以上每學年3ʱ,ɪࠢ20ʱ 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
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
展差異就學權益,比照單項中等以上,予以計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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