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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❻Ꮸ֛eᗇj ① 各項證照考試應由政府機關主辦;由民間團
ɪࠢ20ʱ 體承辦者,應註明政府機關核准(備)文
號,否則不予採計。
②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失業勞工子女將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補助措施。
❼ਕኪ୦j ① 校內服務:由各國中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
● 100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 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5ʱ,ɪࠢ ② 校外服務:
10ʱ 1.由各國中訂定校外服務學習相關規範。
● 101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 2. 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登記
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ʱ,ɪࠢ 參加。
10ʱ ③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政府機關(構)、法
人、經政府立案未解散之人民團體發給,再
由學校認證。
④ 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學生參加之校外服務學
習,向學校完成補登記程序。
ʕԃ 30ʱ ●精熟6ʱ●基礎4ʱ●待加強2ʱ 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國文、數學、英語、
ϓᐶ 社會、自然、寫作測驗依序進行比序。
ᐼጐʱ 100ʱ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整理:林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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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上述採計項目結算日依簡章規定。
二、多元發展項目共有7項,各項所占配分不同,各項合計超過40分者以40分計算。
三、 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檢附參賽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每人得分依參賽人數平均之;
人數五人以上者,每人得分則以該獎項名次得分的1/5計分。以上成績採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當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及下列順序進行比序,擇優錄取:
(一)以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以40分為上限)、志願序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三項之總和為總積分,優先進行比序。
(二)總積分同分時,依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之順序進行比序。
(三)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進行比序。
(四)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五)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分數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測驗科目。
(六)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科目。
(七)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5%內調整因應;調整後仍
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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