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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接管,臺鐵也因此成立貨運服務總所,設置業務、倉儲、機具
等課室,在宜蘭、臺北、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主要城
市設立服務所,沿線各車站規劃 67 處服務站,專門負責儲運業務,
在七堵及成功成立貨櫃集散站,承辦進出口國際貨櫃儲運業務。
同時,臺鐵也開始經營各種餐旅服務。原本臺鐵餐車、車站餐
廳及鐵路飯店皆委由旅行社管理,1949 年收回該業務,設置小營
服務部,並陸續擴充編制,單位設有業務、導遊、供應等課別,逐
一於基隆、臺北、臺中、新竹、嘉義、臺南、高雄等站設立經營餐
廳,於福隆設立浴場,臺中車站規劃鐵路飯店(1976 年停業)。
至於搬運公司,則接收日本時代設置的「臺灣運送荷役統制株式會
社」,主要負責全省的鐵路貨品裝卸作業,二戰後,同樣擔任鐵路運
輸物資的裝卸業務。
從法源上來看,臺鐵之所以可以設立附屬事業,是根據 1958
年政府所頒訂的《鐵路法》第 21 條規定,國營鐵路除了經營客貨運
輸業務外,可以另外經營附屬業務。最初的附屬事業單位有餐旅、
貨運服務所及搬運公司。
附屬事業持續拓展業務,挹注盈收
附屬事業管理有關研究、計畫、督導、以及考核等工作,並協
助餐旅、貨運等部門開發業務、改善品質,以配合臺鐵的經營方針
與政策。在餐旅服務總所及貨運服務總所事業組織設總經理、協
理、業務、主計、出納等職務,管理有關研究、計畫、督導、考核
工作,並協助餐旅、貨運等部門開發業務、改進品質,以配合臺鐵
的經營方針與政策。
在貨運督導上,需要陸續擴充設備、推行儲運一貫作業、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