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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қᗴҏ 5ʱ ●第一志願5ʱ●第二志願4ʱ●第三志願3ʱ 可填14個志願,惟自第6個志願起
●第四志願2ʱ●第五志願1ʱ 不予計分。

ۜᅃ؂ਕ 3ʱ ❶฀௅΂ಂj ①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學校績優
每滿1學期0.6ʱ 者。
② 採計至國中九年級上學期止之前
五學期紀錄。
③ 班級人數達22人(含)以上者,
該班得設幹部10人,未達22人該
班幹部得設8人(含)以下。


10ʱ ❷ᆤᎸߏ፽j ①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 大功每支4.5ʱ●小功每支1.5ʱ ②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
●嘉獎每支0.5ʱ 一日止。
③ 受學校推薦參加非競賽性之活
動,或縣級以上獎狀者,不得
再重複敘獎。



5ʱ ❸ೌাཀߏ፽j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
● 3年內無任何記過紀錄者5ʱ 日止。
● 銷過後無任何記過紀錄者5ʱ
●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2ʱ

ᐶᎴڌତ 3ʱ ❶ѩፅኪ୦j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
● 健體、藝文、綜合各領域符合者,每領域各1ʱ 平均成績皆達60分(含)以上者。
●不符合0ʱ


15ʱ ❷ᘩᒄϓᐶj ①限於國中階段取得者。
●國際第1名15ʱ/國際第2名13ʱ ② 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
國際第3名11ʱ/國際第4~6名得獎者9ʱ 名;甲等比照第3名。
國際佳作(優選) 7ʱ/獎狀5ʱ ③ 3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人
●全國第1名13ʱ/全國第2名11ʱ (含)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
全國第3名9ʱ/全國第4~6名得獎者7ʱ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20人
全國佳作(優選) 5ʱ/獎狀3ʱ (含)以上之團體則依個人賽積
●區域第1名9ʱ/區域第2名7ʱ 分之1/4計算。
區域第3名5ʱ/區域第4~6名得獎者3ʱ ④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
區域佳作(優選) 2ʱ/獎狀1ʱ 一日止。
●全縣第1名6ʱ/全縣第2名4ʱ
全縣第3名2ʱ/全縣第3名以外得獎者1ʱ
全縣佳作(優選)/獎狀0.5ʱ


8ʱ ❸᜗ቇঐj 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
●各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2ʱ 採三項(由申請人擇優提出)。
●另各單項達體適能常模PR50以上者另加1ʱ
●特殊學生比照4項達門檻分數€8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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