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一 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行為必須發生在工作時間,或與公務、執行職務高度相關的物理與虛擬場域中。

別以為下班或不在辦公室就安全!除了實體廠房,外派出差現場、WFH 居家辦公、線上會議(Zoom/Meet),甚至是日常的 LINE 工作通訊群組等虛擬空間,只要內容涉及交辦公務與聯繫,在法律上皆被認定為「勞動場所」的合理延伸!

要件二 行為人為內部人員(事業單位人員)

發起不當侵害行為的施害者,必須屬於公司內具有職務或實質影響權勢關係的人員。

這包含傳統的「上對下(主管對部屬)」、同儕間的「平行冷落」,甚至是部屬集體抵制的「下對上」霸凌。此外,「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主管」亦全面納入範疇!*(若是外部客戶、病患或消費者的無理謾罵,則不適用霸凌專章,改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的不法侵害指引規定來課予雇主預防責任)*。

要件三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

這是判定霸凌最核心的紅線! 指主管的管理指令與工作業務明顯無關,或使用的糾正管理手段明顯「超標」。

合法的管理權包含:合理的分配工作、進行嚴格的績效考核、限期要求改進。但若是限制極端不合理的交期、刻意安排與專業無關的刁難雜事(例如:要主辦會計在上班時間去幫老闆遛狗照顧寵物),便屬於明顯逾越業務合理範圍的不當侵害。

要件四 具備「持續性」與「但書規定」

侵害言行在時間上具有反覆性與重複發生之特徵,形成高頻率、長期的精神與心理折磨。

💡 新法特設但書:「若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如果是性質極端惡劣的偶發性行為(例如:主管當眾拍桌羞辱、指著鼻子人格污衊、或一次嚴重的肢體/言語恐嚇威脅),即使只發生「單次」,只要其後果已重創勞工精神尊嚴,依然能依法判定霸凌成立!

要件五 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受霸凌人因為長期或單次重大的不法侵害言行,導致產生了生理、心理上不可逆之實質受創。

勞工因為職場遭受不合常理的管理施壓、刻意排擠冷凍,逐漸產生嚴重的失眠、焦慮、恐慌,甚至被臨床診斷罹患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此時,前往醫院身心科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即是申訴調查過程中最強而有力的法規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