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屬於員工私下的「社交冷落」。雖然令人不適,但因與工作業務無直接關聯,原則上難以認定為職安法上的職場霸凌。除非主管刻意利用其權勢,交代訂便當與點心時必須跳過特定同仁,則需另當別論。
點擊返回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雖然主管批評用語未盡婉轉,但信件內容確實是圍繞在工作態度與遲到事實上進行糾正,且並未指名道姓、無侮辱性字眼,仍屬於雇主合理且必要之管理權限範疇。
點擊返回 ↻這種將人刻意切離群體、在密閉空間進行高壓施壓的「密室拷問」,已高度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若採取的是連續數小時的精神羞辱與威脅,極易對勞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踩到霸凌紅線。
點擊返回 ↻當著全辦公室同仁的面,牽扯到學歷進行「人身攻擊與公開羞辱」。依據新法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即使僅發生一次,只要造成勞工精神崩潰求助身心科,霸凌同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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