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位
舊制

僅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概括規定,缺乏獨立專章與細部程序。

新制 (2026年7月1日上路)

正式增訂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進一步明文界定法律義務。

申訴調查機制
舊制

企業內部機制不透明,若霸凌者是「老闆本人」,勞工往往求助無門

新制 (2026年7月1日上路)

「最高負責人條款」成立!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外部公正調查!

未落實防治罰鍰
舊制

被動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 3 萬至 15 萬元

新制 (2026年7月1日上路)

直接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若未落實防範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如憂鬱症),更將直接重罰 5 萬至 300 萬元

職災致死刑事責任
舊制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新制 (2026年7月1日上路)

大幅加重!改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