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概括規定,缺乏獨立專章與細部程序。
正式增訂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進一步明文界定法律義務。
企業內部機制不透明,若霸凌者是「老闆本人」,勞工往往求助無門。
「最高負責人條款」成立!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外部公正調查!
被動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 3 萬至 15 萬元。
直接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若未落實防範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如憂鬱症),更將直接重罰 5 萬至 300 萬元!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大幅加重!改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