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
國際收支平衡關稅
旨在解決「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當貿易赤字嚴重影響國家金融地位時啟動。
課徵上限 最高加徵 15% 進口關稅。
實施期限 最長 150 天(除非經國會授權延長)。
適用範圍 通常針對「全球商品」,屬於宏觀的收支調控。
法律優勢 行政授權明確,可快速縮減貿易赤字並繞過複雜審核。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不公平貿易調查
針對外國政府「不合理、歧視性」的貿易行為(如補貼、侵權)進行制裁。
課徵上限 無法律上限,稅率依報復性需求彈性自訂。
實施期限 長期有效,直到雙方和解或不公平行為終止。
適用範圍 針對「特定國家」或「特定產業」(如台灣半導體)。
法律優勢 打擊力道強,是解決結構性貿易衝突的終極工具。